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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婚礼杂谈:古代婚礼习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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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古代,“久旱逢甘霖、他乡遇故知、洞房花烛夜、金榜题名时”并称为人生四大幸事。由此可见,结婚在人的一生中占据了相当重要地位。据史料记载,在古代同样有掌管婚姻法典的政府机构和婚姻介绍人。

  古代官媒与私媒

  据《晋书·索紞卷》记载,相传孝廉令狐策有天梦见自己站在冰上,与冰下人对话,索圆梦解释曰:冰上为阳,冰下为阴,主阴阳之事。君在冰上与冰下人语,人阳语阴,主为人说媒,因此当为人作媒,冰泮而婚成。至此之后,世人称媒人为“冰人”。

  古代“冰人”分为“官媒”与“私媒”二种,官媒亦称“ 官媒婆 ”,是代表政府行男女婚姻之事的机构,即官方的婚姻介绍所。其最早出现在西周,据《周礼·地官·媒氏》记载:“媒氏掌万民之判(即婚配)”,媒氏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掌握全国男女的姓名和出生时间,督促适龄男女结婚。《管子·入国篇》中曾这样记载“官媒”:“凡国皆有掌媒,丈夫无妻曰“鳏”,妇人无夫曰“寡”。当时的“官媒”,除了为年轻人安排嫁娶外,还要帮助鳏夫、寡妇重新组织家庭,并整合他们的财产。综观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历史,官媒的权力一直都比较大。而“私媒”则是我们以往熟悉的媒婆形象,她们大都边从事其它职业,边为他人做媒作保,从而使得他们有机会走家串户,了解各家嫁女娶媳的情况。由于古人结合皆是父母之命、媒妁之言,新郎新娘在结婚之日才第一次相见,这也就需要“冰人”为他们牵线搭桥,以期能够“千里姻缘一线牵”。当今的一些历史剧,总将古代新人结婚行拜天地之礼当做是对二者婚姻的确认,其实这是不正确的。古时,“私媒”在促成婚姻之后,必须要到“官媒”处登记,接受“官媒”的监督,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。由此可见,古代先人对婚姻的重视,同时,也证明:婚姻登记古已有之。

  在婚律方面,古代先人同样有所规定,以保障婚姻双方的权益。虽然,当时的律法在订立方面有所偏颇,但在“男尊女卑”的封建社会风气下,能够做到男女双方都有所保障,这一点实属不易,而我们不可能用现代社会的眼光来看待古代的事情。

  古代婚姻律法

  《户婚律》是中国封建时代规定户籍、田土、赋役、婚姻家庭等事项的法律。类似的律法规定发端于战国、秦朝时期,到了唐代,户婚立法已经相当成熟,《唐律疏议》里的《户婚律》,以其律文简法,疏议明白而闻名于世,它真实记录了当时社会婚姻家庭的各种复杂形态,内容大多源于儒家经典和汉魏以来的发展与演进,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有关婚姻的制度和规定,并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,成为后世婚姻家庭立法的典范。唐代的《户婚律》在中国封建社会户婚法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,不仅是以后各代婚姻立法的蓝本,而且远播域外,对周围一些国家也有相当的影响。

  现存的唐代《永徽律》以户婚为第四篇,共有46条,以伦常礼教为出发点,对婚姻作了一些限制,禁止一定范围的男女为婚。但不可否认的是,这里面的一些规定是具有其前瞻性和实际意义的,例如卷里就言明“同姓不婚”、“同宗不婚”,表明了我国先人早在唐代甚至更早之前,就已经意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性,这可比达尔文发表《进化论》的时代要早得多。与此同时,还规定了禁止恐吓为婚、禁止冒盲为婚、禁娶逃亡妇女和禁止先奸后娶,很好地保障了古代的男女结合。讲到这里,真不得不感叹古代中华文明的博大精深,先人们超群的智慧。在礼教森严的封建社会,古代先人局限于所处的时代,其“官民不婚、良贱不婚”等不平等的规条,有维护“男尊女卑”不平等制度和浓厚家族主义的“男本位”、“天本位”的文化特征。

  在婚姻解除的法律上,中国古代同样有所规定:有男子休妻的“七出之条”和女子不被休的“三不去”律法,以保障古代男女双方婚姻的权益。

  “七出”即妇人“七去”,分别是“不顺父母”、“无子”、“淫”、“妒”、“有恶疾”,“口多言”和“窃盗”等。这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、礼制和习俗中,规定夫妻离婚所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,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,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(即离婚)。从其内容来看,主要是站在丈夫及其家族的角度考量其利益,因此,可以说是对妻子的一种压迫。但从另一方面来看,在男性处于优势地位的古代社会中,如此“规定”,也使女性最低限度地避免了被夫家任意抛弃的命运。

  而“三不去”亦称“三不出”,分别是“有所娶无所归”(即妻子的家族散亡,一旦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),“与更三年丧”(则是指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),“前贫贱后富贵”(指的是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,但后来发达富贵了)。这三条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,用以规定丈夫不得任意要求与妻子离婚(即休妻)的三种情况。一般而言,妻子若合乎“七出”的条件时,依照礼制及法律,丈夫便可以要求休妻。但“七出”所包涵的范围甚广,为防夫家任意休妻,因此又订立了“三不去”,用以保障妻子不被任意休掉。“三不去”的律法条文,最早记载于汉代的《大戴礼记》中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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